2020考研法硕法制史考点:清朝法律制度

2019/11/22 13:16:12 来源: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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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史是法律硕士考试大纲所规定的考试内容之一,古代法律制度无疑是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考试重点。而在古代部分中,不同的朝代又有各自的重点问题,海天考研为大家梳理了法制史的考点,一起来学习吧。

  清朝法律制度

  一、 法制指导思想:

  “详译明律,参以国制”

  一方面以代表汉族法制的明朝法律为蓝本,另一方面又吸收满族固有习惯。

  二、立法概况

  1、《大清律例》 乾隆五年正式颁行

  〈大清律例集解附例〉是对明律的翻版。是清第一部法典。顺治

  《大清律集解》 确立了7篇436条 雍正

  《大清律例》

  它标志着满族吸收汉文化的基本完成。〈大清律例〉的结构形式、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共七篇436条。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

  2、《大清会典》/《五朝会典》 行政管理 和国家机关的组织活动

  “大清会典”包括〈康熙会典〉、〈雍正会典〉、〈乾隆会典〉、〈嘉庆会典〉、〈光绪会典〉。康嘉乾雍光(康家钱用光)。

  〈大清会典〉遵循“以典为纲,以则例为目”的原则。典、例固定。“则例”是清政府对中央(不是地方)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

  〈大清会典〉是清朝行政立法的汇总,反映了清朝立法上的重要成就,是中国古代行政立法的完备形态。

  3、则例 行政规则 清创造

  定义:针对中央各部门的职责,办事规程而制定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各部、院政务活动、保障其正常运转的行政规则。则例众多,可视为清政府的行政法规。

  一般则例:各部院的一般行政事项 《钦定吏部则例》、《钦定户部则例》《理藩院则例》等。

  特别则例:针对特定事项制定 《钦定八旗则例》、《步兵督捕则例》

  4、针对少数民族的法规。

  包括〈蒙古例〉、〈回疆则例〉、《湘苗事宜》、〈苗汉杂居则例〉、《西宁青海番夷成例》(〈西宁番子条例〉)《理藩院则例》、等。

  清政府设置理藩院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中央机关,下设理刑司,受理少数民族地方机构不能决断的死刑案件。

  三、 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罚

  (1) 清朝例律中明确规定了应处枭首示众的罪名。

  (2) 清朝对死刑有一种独特的制度,即死刑斩、绞分立决和监侯(来年秋天再审)。

  (3) 清朝仍用刺字刑。

  (4) 充军刑。清朝的充军刑作为流刑的加重刑。

  (5) 发遣刑。清朝的发遣刑包括徒罪以上的文武官员。

  (6) 枷号。清朝对一些伦理性犯罪及风化犯罪,附加“枷号”。

  (二)刑罚适用原则

  清朝“重其所重”体现得更充分。

  (1) 〈大清律例〉全部继承了“十恶”制度。基本仿照明朝。

  (2) 清朝统治者认为“弭盗按民,乃为治之首务”。

  (3) 文字狱比“谋大逆”定案。

  维护满族特权的内容

  ①维护满族在政权中的优越地位 任官“官缺”,不同官缺只能由不同民族人担任

  ②旗人犯罪享有特权和优待 “以枷号待刑”

  ③禁止汉人典卖旗地

  四、 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事主体的变化

  1.废除匠籍制度 手工业工人的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2.雇工人的地位有所改善。雇工人原来就不是贱籍,清朝解放了雇工人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3、部分贱籍豁免为良

  (二)债权制度的变化

  1、明确典卖的区别

  宋元以来,不动产的典当与买卖适用同样的制度。清乾隆明确规定,典当契约要明确注明回赎字样,买卖要注明永不回赎字样。从而确定是否回赎是典当与买卖的区别。

  典当契约,免其纳税。即典当契约无需加盖官印和过割赋税。买卖契约必须。

  2、明确典当回赎年限

  回赎年限为十年 超过十年为买卖契约

  3、明确房屋出典后的风险

  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

  ①出典的房屋失火烧毁,在年限未满的情况下,由双方各出一半合伙起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业主仍以原典价取赎。

  ②若业主无力出资,由典主出资建造,典期延长三年,三年后业主按原价的140%回赎。

  ③若典主无力出资,则由业主建造,此时不延长,原定期限届满后,业主按原价的60%回赎。

  在年限已满的情况下

  ①业主无力出资的,典主自建的,同上 140%

  ②业主自建的,典期不延长,业主回赎时按50%回赎。

  ③双方均无力重建的,应将地基出卖,得价三分之一归业主。

  (三)继承制度

  1、禁止养异性义子,以免乱宗族。

  2、户绝之家立继人须昭穆相当,不得尊卑失序

  3、独子兼祧 是清朝独创

  独子出继的两房应为同父兄弟,且须双方同意,并有全族的书面证明,才可以一人承两房宗祧。

  五、经济立法

  (一)海禁政策

  为镇压沿海抗清势力 顺治时颁布“禁海令”规定“寸板不得下海”

  随后又三度颁行“迁海令”,强制闵、广、苏、浙居民内迁五十里。

  康熙时处于经济的考虑,再度严申禁海令

  六、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1、.中央司法机关

  仍然是三法司刑部、大理寺、都察院。

  刑部是最高审判机关,有”刑名总汇“之称。下设十七省清吏司(沿用明),另外设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掌律例修订的修订法律馆。

  刑部主要职权:审理中央百官的犯罪案件,全国军流遣案件,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处理地方上诉及秋审事宜,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

  大理寺复核

  都察院是全国最高监察机关。也可参与重大案件的会审。

  此外,还有维护满人司法特权的一套特殊的司法机关。

  ①内务府:管辖满人诉讼:由内务府慎刑司审理,徒刑以上送刑部。

  ②宗人府:皇族宗室诉讼

  ③步军统领衙门:京师地区满族司法机构

  ④理藩院:管辖少数民族事务,也是少数民族地区(内外蒙古、青海、回疆)的上诉审核机构。

  2、地方院、省、府、州县行政机关仍兼理司法审判事务。

  (二)诉讼程序与审判制度

  1、告诉

  清朝对于告诉权的限制更为严格。①凡属容隐之人,一律不得控告。②狱中罪犯不得告举他事。③诉讼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只能逐级上诉,不得越级。否则,即使所控属实,也要笞五十,将代书诉状之人一起治“光棍”罪。

  2、审判程序

  刑事案件

  ①对于地方的笞杖刑案件,由州县自行审结。

  ②徒刑案件,州县初审,依次经府、按察司、督抚逐级审核,最后由督抚做出判决。

  ③流刑、充军等案件,省督抚审结后交刑部,由刑部有关清吏司核准批复。

  ④京师的死刑案件则由刑部直接审理,奏请皇上批准。所有死刑案件必须经皇上批准才可执行。

  民事案件

  所有民事案件,一般由州县或是同级机关自行审理作出判决,无需逐级审核。

  七、会审制度

  1.三司会审

  2.九卿会审

  3.秋审和朝审制度。

  秋审是清朝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发源于明朝 朝审制度。

  对象是各省上报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每年8月在天安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会同审理。

  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

  分五种情况处理:

  ①情实: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奏请执行死刑。

  ②缓决:案情虽属实,但危害性不大,可再押监候办,待下年秋审。凡三经秋审为缓决,可免死刑,为流三千里,或烟瘴极边充军。

  ③可矜:案情属实,但是情有可原,可以免死。

  ④可疑:案情尚未完全明了,再驳回原省重申。

  ④留养承祀: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是罪犯为独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符合“孀妇独子”等条件,则经皇帝批准,可改判重杖,枷号示众三个月。

  意义

  秋审是刑事审判制度臻于完备的重要标志,既保证了皇帝对最高司法权的控制,又宣扬了统治者的仁政德治。

  秋审与朝审比较★

  1.相同点

  (1)参加人员相同,均为中央九卿等重臣

  (2)性质相同,均为中央会审和复核死刑监候案件的制度

  (3)处理方式相同.会审后均将案件定为情实,可矜,缓决,留养承祀四类.

  2.不同点

  (1)会审时间不同,秋审在秋八月进行,朝审在霜降以后

  (2)审理对象不同.秋审的审理对象是全国各省定拟的死刑案件朝审的审理对象是中央刑部问拟的京师死刑监候案件.

  (3)审理方式不同.秋审为书面审,朝审则采取提审罪囚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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